新城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四年四月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董事会的职能,健全董事会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确 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有效监督,提高公司的管理效率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 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由公司董事组成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报 告工作,代表董事会评价和监督财务会计报告过程和内部控制,以合理确信财务 报告的公允性和公司行为的合法合规性。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二名。委员会中 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工 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