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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盛新材: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4月)
JINSHENGJINSHENG(SZ:300849)2024-04-24 10:11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 度;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国有 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含选聘、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 审计报告的行为。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 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