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远新能: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工作细则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 与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指在本公司担任执行职务并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指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人 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且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二分之一以上的 独立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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