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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牌股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浙江严牌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1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在公 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 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任职要 求;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严牌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改聘,下同)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含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 询服务等,下同)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 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浙江严牌过 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应当遵 照本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