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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科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

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总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 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规定, 并结合《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证券部 董事会下设证券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可以兼任证券部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三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 董事和监事。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部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 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第五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