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盾光电: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10月制定)
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计 师事务所选聘(含续聘、改聘)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 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之外的 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视重要性程度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司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