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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山东泰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 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泰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泰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