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修复: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在每届董事会 任期过程中增、补选的董事,其董事任期为当届董事会的剩余任期,即从股东会 (职工董事从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董事提名之日起计算,至当届董事会任期届 满后改选董事的股东会(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出新的董事之日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职工代表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议事和决策行为,保障董事会的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 事 第二条 凡有《公司法》第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