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修复: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会能够 依法行使职权和依法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条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