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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通控股: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4年10月)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公司董事会秘书之日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 的指定联络人,是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 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 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 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