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明智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10月)
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作, 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 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视重要性程度 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核后,报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 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