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药药业: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年10月)
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 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 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10 月 29 日已经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的运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