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川股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法律意见书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 = | | --- | | 2 | | 引 言 2 | | --- | | 一、释义 2 | | 二、律师声明事项 3 | | 正 文 5 | | 一、本次作废的批准和授权 5 | | 二、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 6 | | 三、总体结论性意见 7 | 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 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接受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 指派谢培铃律师和陈扬斌律师,就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 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