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信息发展的监管函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关于对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及张曙华、徐云蔚、赵艳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 158 号 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张曙华、徐云蔚、赵 艳: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 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 年 10 月 29 日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 对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11 号),交信(浙江)信息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发展"或"公司")存在 未及时披露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流 程不规范、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对子公司担保未经审议并 披露的问题。 2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我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5.1.1 条、7.1.14 条,以及《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