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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路桥: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CDLQCDLQ(SZ:002628)2024-10-30 11:47

第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由股东大会最后决定。公司 不得在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决定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任何业务。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 干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为规范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选 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 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 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 审计业务的,视重要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