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_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2023年半年报财务数据更新)
关于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二〇二三年九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2 年 12 月 4 日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 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2〕 011105 号,以下简称"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已收悉,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博实结"或"公司")与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保荐人")会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 称"发行人律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 师"),对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现回复如下,请 予审核。 除特别说明外,本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中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 与其在《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上会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的含义相同。 本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中若出现总计数尾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尾数不符 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本审核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