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地产: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 产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 一、交易方案概述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将持有的上海海控保联置 业有限公司100%股权、上海海控合联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上海海控太联 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三亚合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重庆两江新 区格力地产有限公司100%股权及公司相关对外债务,与珠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海投公司")持有的珠海市免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51%股权进行 资产置换,资产置换的差额部分以现金方式补足(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二、构成重组上市的标准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自控 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36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 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 行相关义务和程序: (一)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的合并财务会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