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福科技:累积投票制实施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 事、监事行为,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司在董事、监事选举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两名以上的董 事(该等董事应同为独立董事或非独立董事)或者两名及两名以上的监事(非职 工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非职工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或 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 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 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或监事,也 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 当选董事或监事。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所称的"监事" 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 更换,不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