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安靠智电的监管函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三是内部控制执行不到位。公司对曹山项目在收入、成 本未记账情况下,即调整了 2021 年半年度财务报表等不规 范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 (2014 年)第四条第一款、《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2008 年)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等规定。但安靠智电于 2022 年 3 月 30 日披露的《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相关意见 公告》称,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 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与上 述事实不符。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1.1 条和第 5.1.1 条, 以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 第 5.1.1 条的规定。 根据江苏证监局出具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安靠智 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陈晓凌、王春梅、蒋 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22 号),江苏安靠 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靠智电或公司)存在以下违 规行为: 一是收入确认政策披露不准确。公司 2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