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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信科技: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完 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监事的权利,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谓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两名及以上董 事、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监事 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分开计算)。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 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监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 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监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 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监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监事。 第三条 股东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 票制。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监事"特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