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药业:北京国枫(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4]G0013 号 致: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 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会议")。 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 8 号华联时代大厦 B 幢 22 层 电话:0571-88362156 传真:0571-88362156 邮编:310016 北京国枫(杭州)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 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 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2月12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开发布了《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