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日新材: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1 法律意见书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 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 席并见证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