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禄科技: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选聘(含续 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应当遵 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公司不 能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五条 公司选聘执行重大资产重组等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承 办公司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参照本制度履行有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