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盾光电: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4年12月修订)
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供财 务资助管理,规范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 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 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除外。 第三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