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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灵信息: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 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 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定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 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 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 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 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聘任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