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徐建华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1 综上,徐建华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9 年 4 月修订)》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等有关规 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 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的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 定: 上证公监函〔2024〕0230 号 关于对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总经理徐建华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徐建华,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以下简称西藏证监 局)出具的《关于对徐建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 25 号)所查明的事实,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钰 矿业)时任董事、总经理徐建华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根据西藏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 号)查明事实, 刘桂英与范明科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双方共同买入华钰矿业股份, 成为华钰矿业第六大股东。刘桂英、范明科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 华钰矿业报送关联人名单和关联关系说明,致使华钰矿业 2019 年半 年度报告未披露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存在遗漏。 徐建华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