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刘桂英、范明科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215 号 关于对刘桂英、范明科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范明科,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原股东。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刘桂英、范明科)》(〔2024〕2 号)查明的事实,刘桂英与范 -1- ──────────────────────── 明科于 2019 年 6 月 24 日前签订《合作协议》和《补充协议》, 约定共同买入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钰矿业) 股份,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实际由刘桂英出资,范明科借用王某 证券账户,通过融资融券买入华钰矿业股份,成为华钰矿业第六 大股东,与华钰矿业第一大股东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道衡投资)构成关联关系。刘桂英、范明科作为华钰矿业第六 大股东应将与第一大股东的关联关系告知道衡投资和华钰矿业, 但刘桂英、范明科未将有关情况予以告知,致使华钰矿业 2019 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存在遗漏。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当事人: 刘桂英,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原股东;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