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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东园: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园林"或"公司")已经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根据资产评估和债权申报审查情况,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 部债务。如果东方园林进行破产清算,现有资产在清偿各类债权后已无任何剩余 财产向出资人分配,出资人权益为零。为挽救东方园林,避免破产清算,出资人 应和债权人共同做出努力,共同分担实现公司重整的成本。因此,重整计划将对 东方园林出资人的权益进行调整。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重整计划草案 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出资人组由 截至出资人组会议召开公告所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东方园林股东组 成。上述股东在出资人组会议之股权登记日之后至重整计划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 整方案实施完毕前,由于交易或非交易等原因导致持股情况发生变动的,重整计 划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效力及于其股份的受让方及/或承继方。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