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宝山新: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1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5 日在东莞市横沥镇湾区智 1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银宝山新")的委托,指派戴毅律师、邓洁律师(下称"本律师") 出席银宝山新于 2024 年 12 月 5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 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银宝山新 《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