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天津屈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天津屈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程 鹏、王婷婷出席了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按照律师行业的公认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 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根据 2024 年 11 月 1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刊载的《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已于股东大会召开前 15日以公告方式通知了股东。 通知载明了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和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说明了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