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沪江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育骏、詹璇、孙斯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HJCLHJCL(BJ:870204)2024-11-20 11:07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31547260000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沪江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育骏、詹璇、 孙斯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14533 分 类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 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 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11月14日 【打印】 【关闭窗口】 名 称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沪江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育骏、詹璇、孙斯兰采取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4〕220号 主 题 词 南京沪江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育骏、詹璇、孙斯兰: 经查,公司于2022年3月4日召开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并于2022年3月22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资金安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建设的前提下,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10,6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期限最长不超过12 个月。该次决议有效期届满之日(即202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