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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南京沪江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HJCLHJCL(BJ:870204)2024-11-29 13:18

关于对南京沪江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北证监管执行函〔2024〕18 号 沪江材料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在超出决 议有效期后继续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违反了《北京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023 年 8 月 4 日发布,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第 2.3.3 条的规定;未按规定及时披露现金 管理进展情况,违反了《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十四条的规定, 构成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违规。 当事人: 南京沪江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江材料),注 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工业集中区蓝霞路 10 号。 章育骏,董事长。 詹璇,董事会秘书。 孙斯兰,财务总监。 沪江材料于 2022 年 3 月 22 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在确保资金安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前提下, 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 10,6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相关议案,有效期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前述 期限届满后,公司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行 为,直至 2024 年 8 月 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