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通科技(301026) -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5】第【0033】号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 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 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 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 1 法律意见书 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