峰岹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草案) (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 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一条 为保障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 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联 交所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以下简称"《证券 及期货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