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泰隆(601011) - 黑龙江德盟律师事务所关于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宝泰隆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黑龙江德盟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德盟律师事务所 关于宝泰降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宏德盟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公 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25年2月20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召开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宜》的议案,2025年2月 21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