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光股份(301118) - 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3、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为公司预留授予时在公司任职的、符 合条件的公司中高级(部门经理及以上)管理人员。 4、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8.4.2 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 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湖南恒 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如下: 1、列入《激励计划(草案)》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