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岱勒新材(300700) -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发表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法律意见书 致: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 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长沙岱勒 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