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行(603776)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哈茂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杨磊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中国境内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收购相关事项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收购人提供的与本次收购有关的文件, 包括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并就本次收购涉及的相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 收购人已向本所保证,收购人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收购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收购人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 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