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三峡A(000565) - 总法律顾问管理制度(2025年3月)
(经公司 2025 年 3 月 27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 总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法治建设,进一步发挥总法律顾问岗位在经营管理中的法律 审核把关作用,有效提升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能力,根据重庆市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属国有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渝国资〔2019〕221 号)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出资的全资、绝对控股和实际 控制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公司及所出资的全资、绝对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可根 据规模及管理需求设置总法律顾问,子企业如设置应先向公司提出 书面申请并取得同意。 第四条 总法律顾问是经董事会决定聘任,直接向法定代表人 或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全面领导本企业法律事务的企业高级管理 人员。 (四)党委会、董事会认为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总法律顾问的选聘应优先考虑具有 法律职业资格或原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者在统一法律职业资 格考试实施前已取得法官资格、检察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