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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岹科技(688279) - 关于修订公司于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279 证券简称:峰岹科技 公告编号:2025-019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 合伙企业股东应由合伙企业 |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 | | --- | --- | |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委派 | 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 | | 代表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执 | 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 | 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出席会议 |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够证明 | 合伙企业股东应由合伙企业执 | | 其具有委派代表资格的有效证 | 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委派代表 | |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执行事务 | |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执行事务 | 合伙人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的,应出 | | 合伙人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示本人身份证、能够证明其具有委 | | 如股东为公司股票上市地的 | 派代表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 | | 有关法律法例所定义的认可结算 |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 | 所(或其代理人),该股东可以授 | 身份证、执行事务合伙人出具的书 | | 权其认为合适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