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通控股(603409)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前应当经公司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行使: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专门会议讨论后,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有效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