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光防雷(300414) - 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细则(2025年4月)
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的 作用,明确其职责、权限,规范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四 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适用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经理是公司管理层的首席负责人。 第三条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均为三年,可连 聘连任。 第四条 《公司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 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较高的文化素质、专业技术、管理水平和经验,熟悉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运行体制和本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