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龙节能(301151)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 东利益,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 号)等法律法规及《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 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 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条件 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