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龙节能(301151) - 股东会议事规则
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应当完善股东会运作机制,平等对待全体股东,保障股东依法享有的知 情权、查询权、分配权、质询权、建议权、股东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表 决权等权利,积极为股东行使权利提供便利,切实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会的 法定职权。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应当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 引》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授权原则,并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 第三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章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