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金春股份(300877) -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并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 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并作废已授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2022)承义法字第00131-4号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春股份")的委托,指派司慧、张亘律师(以下 简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以 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 就并作废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事项")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