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得科技: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激 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 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依据法律法规及有 关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 均已满足《激励计划》《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可解除限售 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40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132,000 股, 同意公司董事会后续为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