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斯康达(603803) -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4月修订)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的组织和行为,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及《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执行股东会决议,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 动的决策。 第二章 董事 第三条 董事由自然人担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 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