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龙集团(300063) -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第四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 第四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 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1]AN015-8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 邮编:100005 电话(Tel):010-66090088/88004488 传真(Fax):010-66090016 释 义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若存在总数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1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 第四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 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1]AN015-8 号 致: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天龙集团签订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天龙集团的委托, 担任天龙集团本次激励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