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雾节能(000820) -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 水平,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信息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第一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以及相应的涉及定期报告或经营事项 的问询函、关注函、提示函或其他问询的回复事宜)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 度,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责任人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各分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与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编制人员、证券事务人员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责任追究,是指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未按规定履 行职责、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未在信披要求时限内披露,造成公 司经济损失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或监管处罚等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定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