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万恒(600241) -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翟春雪律师、周玉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 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 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辽宁时代万恒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如下文件: 1、公司现行的《公司章程》; 3、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4、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 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公司本次股东会 ...